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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公告日期:2018-12-1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

        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12月13日在湖南长沙签署。
甲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廖翠猛
乙方一:伍跃时
乙方二:袁定江
乙方三:王道忠
乙方四:廖翠猛
乙方五:张秀宽
乙方六:彭光剑
乙方七:周丹
乙方八:何久春

乙方九:邹振宇
乙方十:陈志新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乙方八、乙方九、乙方十合称乙方。)
鉴于:
1)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为抓住种业发展的历史机遇,全力推动甲方产业
  升级和战略转型,促进甲方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乙方作为甲方核心管理团
  队,自愿与甲方于2016年1月11日签署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以下简称“《关于
  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
2)2017年5月19日,经甲方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乙方与甲方签署了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
  方案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关于业绩承诺及奖
  惩方案的协议》中2016至2018年度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进行了调整。
3)伍跃时先生作为新大新股份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并代表新大新
  股份在《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中作出承诺:“3.1.3自《协议》
  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新大新股份将不因主动减持隆平高科股份
  而导致其持有的隆平高科股份数低于隆平高科截至《协议》签署日的第二大
  股东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目前持有隆平高科股份数(共计66,857,142股,
  以下简称“新大新股份最低持股数量”,如该持股数量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红股的情形,则以转增、送股后的持股数量计算)。新大新股份向其关
  联方转让持有的隆平高科股份不受此限制,但新大新股份及上述关联方合计

  持有隆平高科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本条约定的新大新股份最低持股数量;”现甲乙各方经平等协商,就关于终止《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第3.1.3条达成本补充协议。
1.  甲乙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第3.1.3条,
  新大新股份减持隆平高科股票不再受《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第
  3.1.3条的限制。
2.  《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3.  本补充协议系《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的补充内容,若本补充协
  议条款与《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不一致时,则以本补充协议内
  容为准。
4.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生效。
5.  本补充协议一式拾陆(16)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持一份,
  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

        本协议各方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甲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翠猛

(本页无正文,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关于业绩承诺及奖惩方案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乙方一:伍跃时
乙方二:袁定江
乙方三:王道忠
乙方四:廖翠猛
乙方五:张秀宽
乙方六:彭光剑
乙方七:周  丹
乙方八:何久春
乙方九:邹振宇
乙方十:陈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