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4,144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1,076.40万股的4.10%;其中:首次授予3,344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0.69%,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31%;预留800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9.31%,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22元/股。
四、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7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
例
第一个解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4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
例
第一个解除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
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5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
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5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主营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9年的主营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20年的主营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部分各年度限制性股票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19年的主营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5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主营净利润4.13亿元为基数,公司2020年的主营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
1、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上述“主营净利润”指标,以扣除控股子公司新大陆地产公司损益、经审计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主营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五、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5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9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1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4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6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27
第十五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