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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93 深市 闽东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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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3

闽东电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1临-52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闽东电力”)及全资子公司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城闽电”)、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亿能”)分别收到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0号、11号、12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0号)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0号)。
    2021年6月19日,上堡风电场llOkV #1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
闸事件现场调查和对闽东电力的后续检查中,发现闽东电力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号)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能源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闽东电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10万元罚款;

    2.给予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1号)的主要内容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1号)。

    2021年6月19日,上堡风电场llOkV #1 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
闸事件现场调查和对蕉城闽电的后续检查中,发现蕉城闽电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能源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蕉城闽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3.给予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2号)的主要内容

    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2号)。

    环三亿能是上堡风电场预防性试验作业的承包单位。2021年6月19日,上堡风电场llOkV #1 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闸事件现场调查和对环三亿能的后续检查中,发现环三亿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能源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环三亿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3.给予通报批评。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此次事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严肃性,立即召开会议,按照《检查事实确认书》逐条落实整改。全面梳理应急体系,编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全面梳理完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督
促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明确作业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督促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规考试,对作业班成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如实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五、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六、其他说明

    1、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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