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8临-19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刊登于2018年6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8临-18)。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27日—2018年6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15:00至2018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1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张斌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3,530,5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91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3,421,4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88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政、刘荣海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6,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79%;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6,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79%;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6,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79%;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6,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79%;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6,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79%;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6、审议《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426,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79%;反对10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4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政、刘荣海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4、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5、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锦顾字第0308-2号)。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