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3 临-05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地产收储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将本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福
建穆阳溪公司”)所属天缘大厦及地上停车场以不低于评估
价格整体对外招租,并于 2009 年 5 月份通过宁德市产权中
心以公开对外竞租的方式,由福建省津源担保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津源公司”)取得大厦十年租赁经营权。详见分别
在 2009 年 4 月 1 日和 2009 年 5 月 22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09 董
-05)和《公司董事会关于福安天缘大酒店对外出租的公告》
(2009 临-16)。但是,由于津源公司违规改、扩建及天缘大
厦大厦主体消防验收资料不完备等诸多因素而导致双方合
同纠纷,为了妥善解决租赁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
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致使大厦装修工程停工至今(详见公司
2010 年、2011 年年度报告)。为盘活资产,回笼资金, 2013
年 1 月 23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
下简称“甲方”)签订《房地产收储合同》及补充协议,签
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
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 号)及《福安市人民
政府关于收储穆阳溪水电开发公司一宗房地产的批复》(安
政文[2013]19 号)和福安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1 月 10 日第一
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乙方同意按现状将坐落于福安市城北
街道新华中路 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
筑物,用地面积 5072.3 平方米,建筑面积 14474.46 平方米
的房地产(即天缘大厦)由甲方进行收储。甲方向乙方支付
4195 万元作为补偿款。同时,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天缘
大厦租金支付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甲方同意为福建省津源担
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垫拖欠乙方的所有租金 790.5 万元。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亦不需
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乙方该处土地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福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
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拟订和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承担土地征用、收购、收回、臵换、储备和土地公开出让前
期准备等具体事务等。
2、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成忠
住所: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 143 号(华隆大厦第 8 层右
侧第一间)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建设和经营福建省闽东水电站扩建工程和其
他水电站。
福建穆阳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
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 79 号国有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 5072.3
平方米,建筑面积 14474.46 平方米。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乙方同意按现状将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
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
5072.3 平方米,建筑面积 14474.46 平方米的房地产由甲方
进行收储。甲方同意为福建省津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垫拖
欠乙方的所有租金 790.5 万元,租金支付方式、期限和违约
责任均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收储合同》和相关议定方式支
付收储款、期限等相同。
2、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该宗房地产按其收储补偿价
依据安政文[2013]19 号即为 4195 万元收储,计人民币肆仟
壹佰玖拾伍万元整分三次付给乙万。经双方签订合同后十天
内,先付给乙方房地产收储补偿总金额的 20%及补充协议中
的相应代垫租金,乙方在收到该第一笔款项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上述房地产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交付给甲方,同时向法院撤
回对福建省津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起
诉;2013 年 4 月 30 日前,第二次付给乙方房地产收储补偿
总金额的 30%及补充协议中的相应代垫租金;剩余金额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该房地产的土地
证和房产证,每逾期 1 天,按第一期金额的 0.5‰计算违约
金给甲方。逾期超过 60 天,乙方仍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回全部土地收购补偿款外,按已支
付款 10%的金额赔偿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收购款,
否则,每逾期 1 天,按应支付金额的 0.5‰支付款约金给乙
方。逾期超过 60 天,甲方仍不能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
同。
4、生效条款: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盘活低效
资产,回笼资金。本合同的签订,将增加 2013 年度的收益
2028 万元。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