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9 临-1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 年4 月15 日,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楚都公司”或“出卖人”)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或“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总协议》(以
下简称“合同”或“协议”),将楚都公司所属“闽东国际城”房地产
项目的地下东区一层车库、商业东区地上一层的一部分、商业东区地
上二层的一部分和商业东区地上三层的一部分,总面积约为二万四千
一百五十二点六八平方米(24,152.68 m2)的物业以人民币壹亿叁仟
肆佰陆拾万(RMB134,600,000)元整的价格出卖给汉福超市用于经营
大型综合超市。签订合同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协议(包括其附件)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
生效。
2、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本协议
的签订,对所涉及项目未销售部分物业的商业价值将产生积极影响,
对后续物业营销奠定良好基础。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买受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的情况介绍如下: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2
注册资本:美元:壹仟捌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股东(发起人):荷兰家乐福(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从事各类商品(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
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摩托车、医疗健康器械等)的零售业及其
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代销和寄售;商品加工、分级包装;配套餐饮服
务及相关服务设施的经营;公司自营商品的进出口;组织国内产品出
口;向其他国内商业店铺出租或转租其部分营业场所,以及提供相关
配套服务和相关业务咨询和劳务服务。
注册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87 号
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其它的购销关系,除本次
交易外未产生其他购销金额。
3、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当事人系世界500 强企业,处行业领导
地位,经营状况优良,且占合同交易总金额70%的第一笔款项已于签
约当日进入双方共管的我司账户,我们认为对方合同当事人具有充分
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于2009 年
4 月15 日在武汉市签订《物业买卖总协议》。将“闽东国际城”的地
下东区一层车库、商业东区地上一层的一部分、商业东区地上二层的
一部分和商业东区地上三层的一部分,其中地下东区一层部分的建筑3
面积约六千四百二十七点七一平方米(6,427.71 m2),商业东区地上
一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约二百八十一点六九平方米(281.69 m2),商业
东区地上二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约八千七百二十一点六四平方米
(8,721.64 m2),商业东区地上三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约八千七百二十
一点六四平方米(8,721.64 m2),总面积约为二万四千一百五十二点
六八平方米(24,152.68 m2)的物业出卖给汉福超市用于经营大型综
合超市。
2、购买价格和付款条件
(1)双方同意,针对全部物业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壹亿叁仟肆
佰陆拾万(RMB134,600,000)元整,由买受人按照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出
卖人支付。
(2)在下述条件均满足后的当日,买受人将依照《关于物业购
买价款的监管协议》向出卖人的特定监管帐户支付第一笔购买价款,
即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贰万(RMB94,220,000)元整(“第一笔购买价
款”)。
作为原则,该第一笔购买价款(包括其相应利息)应在下列条件
满足时由监管银行按照《关于物业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直接解冻:
(a) 出卖人已将上述四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给武
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供其备案;
(b) 武汉市汉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已在上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上正式加盖《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专用章》,并由
出卖人将该等加盖了《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四
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给监管银行和买受人;以及4
(c) 双方已经完成对物业的第一次移交程序并签署《物业第一
次移交确认书》。
在签署本协议当日,双方应签署一份针对第一笔监管款项的《委
托监管银行解冻指令函》并交由监管银行留存。
(3)在下述条件均满足后的当日,买受人应依照《关于物业购
买价款的监管协议》向出卖人的特定监管帐户支付购买价格的剩余款
项,即人民币肆仟零叁拾捌万(RMB40,380,000)元整(“第二笔购买价
款”)。
①作为原则,在下述条件满足后,应由监管银行按照《关于物业
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直接将第二笔购买价款中的人民币
壹仟叁佰肆拾陆万(RMB 13,460,000)元整解冻:
(a) 协议第3.2.1条(即上文第(2)条)所列各项条件(包括
第一笔购买价款的解冻条件)均被满足;
(b) 双方已经完成物业最终移交并签署《物业最终移交确认
书》。
此外,在签署《物业最终移交确认书》的同时,双方应签署关于
解冻该笔监管款项的《委托监管银行解冻指令函》。
②作为原则,在下述条件满足后,应由监管银行按照《关于物业
购买价款的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直接将第二笔购买价款中另外的人
民币贰仟陆佰玖拾贰万(RMB 26,920,000)元整解冻:
(a) 物业的所有权已正式转让至买受人名下,房屋和国土管理
部门已向买受人正式颁发了针对全部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
地使用证(不含地下东区一层);以及
(b) 上述权证上没有登记任何权利负担。
此外,在上述条件满足当日,双方应签署关于解冻该笔监管款项5
的《委托监管银行解冻指令函》。
但是,如果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而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针
对全部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含地下东区一层),
并且买受人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消除该影响,则双方应促使监管银行
向出卖人解冻第二笔购买价款中对应于上述权证的监管款项(即人民
币贰仟陆佰玖拾贰万(RMB 26,920,000)元整)。
3、双方应尽力促使买受人能在物业第一次移交后七(7)个月内
商场开业。在买受人的商场开业时,买受人的商场应以“家乐福”冠
名。
4、违反本协议的责任
在不影响协议第十条规定的前提下,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一
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其应在十
五(15)天内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方未能在十五(15)天内补救该违
约,则在无损于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违约方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违约方
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天数计算,为每
天人民币三千元(RMB3,000),计算期间为违约发生之后的第十六(16)
天之日起(含该日)至违约停止之日或按照本协议第10.1(b)条解除
本协议之日止。但如果违约为无法补救的,则任何违约方均无义务支
付违约金,而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违约方导致的守约方损失超过违约金或违约金不适用
时,则违约方应对守约方赔偿超出违约金的部分或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若违约金不适用)。赔偿根据实际损失计算。
在以下任何情况时,除非法律另有强行规定,协议第12.1 条关
于违约金的约定不适用;并且,违约方应按照违约利率就迟延履行部
分按迟延天数支付违约金:6
(a)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买价格;
(b) 出卖人在协议解除之后迟延返还买受人业已支付的购买价
格(或购买价格的相关部分);及
(c) 买受人在协议解除之后迟延向出卖人返还物业(届时,迟
延履行部分按物业的购买价格计算)。
四、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其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相关费用,
具体利润尚无法确定。但本协议的签订,对所涉及项目未销售部分物
业的商业价值将产生积极影响,对后续物业营销奠定良好基础,对公
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