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追加申购华德新机遇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华德新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投资金额: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追加申购华德新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风险提示: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运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资金损失风险,不能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次投资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追加申购华德新机遇基金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追加申购华德新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德新机遇”)份额。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在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许可的范围内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曾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
超过 5 亿元认购华德新机遇的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截至目前,首期 5 亿元投资中大部分款项已用于项目投资,所有剩余款项也已明确投资用途。华德新机遇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专业人才和资源优势,按照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所投项目发展态
势良好。通过华德新机遇在前期投资工作中展现出的专业投资能力,公司认为与华德新机遇的持续合作可以进一步帮助公司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同时还可以接受其行业顾问、投行咨询等专业服务。目前基金管理团队仍持有多个具备相当规模和成长潜力的优质储备项目,这些项目与公司现有产业发展存在良好的协同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北京华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德”)
2、成立时间:2017 年 7 月 24 日
3、注册资本:10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姜培兴
5、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B 座 127
6、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中介除外);股权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北京华德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7152。
8、主要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半导体、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
9、北京华德的股东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华德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000 100%
姜培兴持有华德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0%股权,为北京华德的实际控制人。
10、北京华德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华德总资产 719
万元,净资产 694 万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北京华德总资产 1,668 万元,
净资产 693 万元。
11、北京华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北京华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华德新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基金备案编号:SEW841
3、成立时间:2018 年 12 月 20 日
4、基金的规模:首期 5 亿元,可追加申购
5、基金的运作方式:原则上封闭运作式。基金管理人仅根据项目投资需要、收益分配需要或申购需要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仅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件、短信等约定方式向公司提前通知临时开放日,公司将于当日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购申请。
6、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7、基金的存续期限:5 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
提前终止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基金存续期。
8、基金的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认购/申购费用: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10、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基金的外包事项: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基金退出机制:项目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清算。
13、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基金托管人双方对本基金财产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与账册保管。
1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三)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目标为: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2、投资策略
(1)股权类资产投资策略
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可转股债权、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份额,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3)其他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参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内约定的其他金融产品交易。
3、投资范围
(1)未上市公司股权、可转股债权、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份额;
(2)新三板公司股份(含定向增发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仅限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
(3)本基金除投资于上述标的外,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管理人有权决定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风险较低且流动性较好的投资产品。
4、投资限制
基金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5、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对外举债;
(3)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
者进行利益输送;
(8)投资与诚志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企业;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3 通过方可实施。
(四)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本基金设立、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除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独承担的法定税负之外的规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规费、
业务规费等;
(2)文件和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费用;
(4)清算费用;
(5)为保护和实现本基金的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等费用;
(6)管理费;
(7)托管费;
(8)运营服务费;
(9)业绩报酬;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11)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2)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
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年应支付的管理费率为 1%,以计提日实收资本为基础计提。
(2)托管费
本基金每年应支付的托管费率为 0.025%,以计提日实收资本为基础计提。本基金采取上述费率标准计提的年度托管费低于2.5万元的,则按2.5万元收取。年度托管费是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对日期间(不含年度对日当天)计提的托管费总计,后续年度托管费以此类推。基金终止时,终止日距本基金成立之日或上一年度托管费计提结束日不满一年的托管费按一年计算。
(3)运营服务费
本基金每年应支付的运营服务费率为 0.025%,以计提日实收资本为基础计提。本基金采取上述费率标准计提的年度运营服务费低于 2.5 万元的,则按 2.5万元收取。年度运营服务费是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对日期间(不含年度对日当天)计提的运营服务费总计,后续年度运营服务费以此类推。基金终止时,终止日距本基金成立之日或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费计提结束日不满一年的运营服务费按一年计算。
(4)业绩报酬
见(五)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分配。
(5)上述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7)基金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