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资料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53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集团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 518 号 A 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刘春凤女士主持。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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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533188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3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5286765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1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4512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9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52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048%。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达代炎律师、陈秋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33113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 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83%;反对 7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17%;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33113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593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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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83%;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38%;弃权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79%。
表决结果:通过。
3、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533113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74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8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弃权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94%。
表决结果:通过。
4、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33113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59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83%;反对 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38%;弃权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79%。
表决结果:通过。
5、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 2019 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后
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 元人民币(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表决情况: 同意533113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74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83%;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3%;弃权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9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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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33113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
反对 7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2%;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5583%;反对 7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17%;弃权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达代炎律师、陈秋月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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