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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0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于2019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8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北京管理总部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B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5418667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329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5380765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9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379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6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4535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17%。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莫彪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

  表决结果: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2018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人民币(含税)。本次股利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3

    6、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公告在巨潮资讯网。

    8、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公告在巨潮资讯网。

    9、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4186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4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4
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公告在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莫彪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0日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