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18-049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于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
年5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北京管理总部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B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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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5849885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9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5402522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144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44736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5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35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58%。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纪昌航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84692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
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8.1469%;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531%;弃
权0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
表决结果:通过。
2、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84692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
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8.1469%;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531%;弃
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584692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
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8.1469%;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531%;弃
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84692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
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8.1469%;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531%;弃
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总股本869,354,2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47,741,694.4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情况: 同意584692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
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8.1469%;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531%;弃
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3
表决情况: 同意584692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4%;
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78.1469%;反对2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531%;弃
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纪昌航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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