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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金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5月)

公告日期:2022-05-27

越秀金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5月)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则 》(以下简 称 “《股票上市规则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以 下简 称“《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等 法 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买卖
本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前 ,应 知 悉《 公 司 法 》《 证 券法》《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 下 简 称 “ 深 交 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增 加 的 ,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
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 定 期 间,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
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申 报 其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 身 份 证 号 、 证 券 账 户 、 离 任 职 时 间 等 ):

    ( 一 )新 任 董 事 、监 事 在 股 东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 二)现 任 董 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 三)现 任 董 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有关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
申报的个人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未 披 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本 规
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 露 增 持 计 划 的 实 施 完 成 的 情 况 ( 如 有 );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 ( 如 有 );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
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
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 竞 价 、 大 宗 交 易 等 );

    ( 三 )如 增 持 计 划 实 施 期 限 过 半 时 仍 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
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
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
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
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一 )公 司 董事 、监 事 和 高 级管 理 人员 的 配偶 、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公司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 理人员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
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收益的金额和收益的计算方法;

    (三)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的,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之日 或在 决 策过 程 中 ,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
证 监 会 和 深 交 所 等 相 关 规 定 有 冲 突 的 事 项 ,以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
最新规定的,在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
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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