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
(2020 年修订版)
2020 年 6 月
声明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章 概要...... 2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3
第三章 本计划的参与对象...... 3
第四章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投资范围、持股规模及禁止行为...... 4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与存续期...... 4
第六章 本计划的股票额度确定、购买、锁定与归属...... 5
第七章 本计划股份权益的归属与处置...... 6
第八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7
第九章 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9
第十章 本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9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10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 11
第十三章 附则...... 11
释 义
在本计划中,以下名词或简称除非另有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名 词 释 义
越秀金控/本公司/公司 指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越秀集团/集团 指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持股计 指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人员持股计
划/本计划 划
股东大会 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 指本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
计划持有人/持有人 指依规定参加本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由全体计划持有人组成
标的股票 指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A股股票
指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根据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数量划
持股计划份额/份额 分的等份,每一个持股计划份额对应一标的股票(该一
股标的股票包含相应的本持股计划现金资产(若有))
参与 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计划持有人按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归属 指本公司依据本计划确定由持有人实际享有本持股计划
份额的行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概要
(一)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越秀金控”,“公司”)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 意见》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 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为 6 年,持股计划在有效期内共分 7 期实施,即 2017 年至
2023 年的 6 年内,根据实际情况滚动设立各自独立的核心人员持股计划。
(三) 参与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核心员工,同时满足岗位职级在高级经理级及以上且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任职时间不低于 1 年的要求。(四)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 自负, 风险自 担,与 其他投资 者权益 平等。
(五)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
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并且本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六)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公司以持股计划名义设置专有的银行账户与证券账户,购买和持有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
(七)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各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分别为“当期标的股票的锁定期+0.5 年”,当期锁定期及存续期均自公司发布完成标的股票购买登记过户的公告之日起计算。其中 0.5 年为各期标的股票解锁后的归属期间。
(八) 本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对于公司及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公司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持有人累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计划应保证满足新的要求。
(九)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审议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〇) 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 推动实现金融业务战略新格局。调动内部积极性和能动性,匹配公司业务转型
与业绩提升,为实现做稳做强做大金融的战略目标助能助力。
(二) 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股东与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机制,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三) 完善核心人才梯队的搭建。增强内部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和能动性,为公司及各
下属企业储备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
第二条 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坚持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持股人员个人利益相协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二) 公开公平原则:计划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并广泛听取内部
意见和建议。
(三) 自愿参与原则: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
(四) 风险自担原则: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本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三条 计划持有人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
键人员,持股计划的覆盖范围包含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下属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员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同时在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职;
(二) 岗位职级为高级经理级及以上;
(三) 截至各期持股计划通过董事会时点,于集团及下属企业连续累计任职时间不低
于 1 年。具体有待董事会确定。
本计划各期持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滚动设立,并且各期持股计划的资金额度、二级市
场购买股票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所获份额对应的股份比例,以届时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 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
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
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 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计划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五)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第四章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投资范围、持股规模及禁止行为
第五条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参与对象的合法薪酬,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
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并且本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
第六条 持股计划的投资范围
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股票来源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途径。
第七条 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
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的股票总数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对于公司及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持有人累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计划应保证
满足新的要求。
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
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禁止行为
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计划应保证满足新的要求。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与存续期
第九条 持股计划的有效期
本持股计划的有效期为 6 年,自本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持股计
划在有效期内共分 7 期实施,即 2017 年至 2023 年的 6 年内,根据实际情况滚动设立各自独
立的核心人员持股计划。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