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金控 公告编号:2019-063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公告内容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
秀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州越企”)计划自2018年10月18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
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2019年4月17日,本次股份
增持计划期间届满且已实施完毕,广州越企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388,760股,持股占比0.45%,累计增持总金额10,009.29万
元;广州越企共持有公司股份97,687,629股,持股占比3.55%。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越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越企的告知函,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广州越企未持有公司股份。广州越企为越秀集团全资子公司,越秀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06,365,452股,持股占当时公司股本的比例为54.25%。
除本次增持计划外,广州越企于2018年10月参与公司重组配募认购而持有公司股份85,298,869股,持股占发行股份后公司股本的比例为3.10%,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越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越企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广州越企计划自2018年10月18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广州越企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
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为2018年10月18日起6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2019年1月17日,广州越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483,810股,持股占比0.34%,累计增持总金额6,669.9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越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388,760股,持股占比0.45%,累计增持总金额10,009.29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广州越企及越秀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比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比
广州越企 0 0% 97,687,629 3.55%
越秀集团 1,206,365,452 54.25% 1,206,365,452 43.82%
合计 1,206,365,452 54.25% 1,304,053,081 47.37%
注: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募的重组项目完成新股发行上市,新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2,223,830,413股增加至2,752,884,754股,其中,广州越企作为重组配募方认购新股股份85,298,869股,持股占比3.10%。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未出现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4.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越秀集团及广州越企未减持公司股份;越秀集团及广州越企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法律意见
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