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5 证券简称:大庆华科 公告编号:2024027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4年10月25日,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财务”)签署《金融财务服务协议》,由中油财务为公司办理相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中油财务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因公司与中油财务同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因此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董事王洪涛先生、王威先生、贲涛先生、李崧延先生、孙洪海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余六位董事均投票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就此项关联交易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A座8层-12层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法定代表人:刘德
5、注册资本:1,639,527.31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558M
7、经营范围为:中油财务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与贴现;(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6)从事同业拆借;(7)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8)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9)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经营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本、外币业务。
8、股东构成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655,810.92 40.00%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24,648.74 32.00%
3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459,067.65 28.00%
合 计 1,639,527.31 100.00%
(二)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中油财务总资产6448.2亿元,利息净收入 73.0 亿元,净利润 66.3 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中油财务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因此公司与中油财务构成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在协议有效期限内,中油财务将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委托理财、信贷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其中,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依据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政策,具体见“协议内容”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北京市东城区: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名称“大庆华科”,股票代码为“000985”,该甲方公司代表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且本协议所述“附属公司”之涵义与上交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涵义相同,其法定住所为黑龙江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600702847820X。甲方是中国石油间接控股公司,系集团成员单位之一。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A座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8558M。乙方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中国石油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中国石油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为准。
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为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一章 服务条款
第一节 服务内容
第一条 根据乙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 存款业务;
3. 交易款项的收付;
4. 委托贷款;
5. 贷款;
6. 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7. 票据承兑与贴现;
8. 提供非融资性担保;
9. 外汇交易;
10. 买方信贷;
11. 应收账款保理;
12.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服务原则
第二条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乙方选择需要的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并确定服务方式等。
第三条 依本协议项下所提供服务之交易条款应为一般商业条款,并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在充分考虑甲方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应参考乙方为中国石油其他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同时参考当时其他境内独立第三方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而对本协议项下一切定价条款的理解亦以遵守本条原则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办理金融业务时,乙方仅受理甲方符合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以及符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对于甲方违反上述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或未有效符合乙方制度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按照政府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要求以及乙方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背景资料等业务支持材料。
第三节 服务定价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定价基本原则:
1.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
3.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 无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时,应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贷款服务定价方式如下:
1. 存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乙方对甲方人民币存款提供的执行利率是乙方与甲方约定并实际执行的利率,执行利率是在乙方挂牌利率基础上,参考乙方经营目标以及甲方客户综合贡献度、存款规模、所在地域等进行调整确定。乙方对甲方存款执行利率提供的加点幅度不超过行业存款利率自律上限范围。
外币存款根据企业存款情况单独议价,具体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2. 贷款定价采取以下方式:
人民币贷款定价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资金市场状况、结合甲方自身情况协商确定,且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平均利率。
外汇贷款定价参考市场价格,由甲乙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具体商定。
第七条 关于清算服务,乙方暂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收费的,双方应另行协商费用,该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第八条 关于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服务等,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参照境内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型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2. 参照乙方公司向其他相同信用评级第三方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手续费。
第四节 交易预计额度
第九条 甲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乙方金融财务服务交易的存贷款余额等金融服务确定预计额度,甲方负责对其在乙方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按照上述额度进行控制,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操作,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可进一步针对关联交易额度管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年度总额度不高于0元人民币,为甲方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有利于优化甲方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与商业银行系统直连的情况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要求,以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规范运作,并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须于出现以下事项时及时以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面临或预计会面临如银行挤提、未能支付其到期债务;
2. 乙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 乙方的股权或企业架构或业务营运有任何重大变更以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4.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经营风险;
5. 乙方就其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司法、法律或监管程序或调查;
6. 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的款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任何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存款安全的事项。
乙方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将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全,而甲方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甲方资产安全,包括提前提取存款或暂停作进一步存款。另外,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乙方的公司章程,在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中国石油集团作为乙方的母公司将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乙方的资本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若甲方出现违反政府(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情况,乙方应适时停止向甲方办理金融服务,以防止业务风险。
第三章 协议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协议期限
第十五条 本金融服务协议应于根据本协议、各方章程、适用法律与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取得各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协议及其年度上限的批准后生效。除根据下述第十七条提早终止的情况外,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有权代表签章并生效之日起二年后终止。
第二节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须以书面形式同意且由双方签署做实后方可生效。若有关修改或变更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则有关修改或变更在有关修改或变更通知或取得上交所及/或甲方独立股东的批准后方可生效,具体视当时《上市规则》及/或上交所的要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