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公告编号:2024-01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
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政管理局(现更名为:山西省市场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91140000713676510D。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40000713676510D。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煤炭销售、洗选加工;发供电;电 煤炭销售、洗选加工;电力业务:
力采购与销售;电力设施承运承修; 发供电;电力供应:电力采购与销
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设备清洗; 售;电力设施承运承修;电力设备
保洁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及配件的销售;物资采购与销售;
技术咨询;化验;机电修理;材料 设备清洗;保洁服务;技术开发、
加工;节能改造;新能源管理;矿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验;机电
第十四条 山开发设计施工;矿用及电力器材 修理;普通机械加工;节能改造;
生产经营;煤炭开采(仅限分支机 新能源管理;矿山开发设计施工;
构)。 矿用及电力器材生产经营;矿产资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自 源开采:煤炭开采(仅限分支机构)。
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自
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股东大会决议。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制。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股权性质的证券。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起诉讼。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法院提起诉讼。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第四十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