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公告编号:2023-027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40号)的核准,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西焦煤”)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 19 名特定对象发行
474,137,931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9.28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99,999,999.68 元,扣除各项含税发行费用
人 民 币 28,782,215.65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371,217,784.03 元,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67,309.70 元,合计人民币 4,372,785,093.73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K1025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分别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晋焦煤”)分别与中信证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山西焦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680100788012 92,631.07 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
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00003801 项目
山西焦煤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61000001012 24,758.37 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
司太原分行 0100027241 合开发利用项目
山西焦煤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485010100102 98,989.47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司太原分行 239378 价
山西焦煤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8900456 6,639.49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限公司太原分行 价
山西焦煤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03974510 214,341.60 偿还银行贷款
司太原分行 501
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
华晋焦煤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61000001012 0 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
司太原分行 0100032220 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及偿还银行贷款等
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
华晋焦煤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9326047 0 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
限公司太原分行 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及偿还银行贷款等
合计 - 437,36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华晋焦煤为“甲方”(《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华晋焦煤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沙曲一二号煤矿智能化项目、沙曲一二号煤矿瓦斯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偿还银行贷款等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康昊昱、吴鹏、李泽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