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4-030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目录 目录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
天水路 318 号兰州大学科技广场(邮政编码 技术开发区张苏滩 573 号八楼(邮政编码
730000)。 730000)。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管 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建
理;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建筑
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
材料及装潢材料的批发、零售;项目投资; 工;规划设计管理: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汽车零部件的生产、研发和销售;道路机动
车辆生产;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新能 含危险化学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汽车零部件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源原动设备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电车 展;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零制造; 新能源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 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试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半导体器
配件批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
件专用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 动设备销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机器人的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导航 用品销售;电车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
终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 电子
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
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技术服务、
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专用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让、技术推广。(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 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人工准)
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力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
用设备制造;导航终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
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货
币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形的除外。 外。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遵守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