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1 证券简称:山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24 日,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分别转来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22)浙 02 破申 12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浙 02 破申 13 号《民事裁定书》,即宁波中院已分别受理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宁波圣洲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管理
人分别转来的宁波中院(2022)浙 02 破 1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2)浙 02 破 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即宁波中院宣告宁波圣洲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破产。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 2 022)浙 02 破 1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23 年 10 月 24 日,宁波中院向宁波圣洲管理人发来(2022)浙 02 破
1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3 月 17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宁波圣洲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
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22)浙 02 破申
12 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宁波圣洲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也不具备重整或者和解的条件,现宁波圣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审计报告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应当认定宁波圣洲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管理人提出的宣告破产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 2 022)浙 02 破 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23 年 10 月 24 日,宁波中院向西藏银亿管理人发来(2022)浙 02 破
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4 月 24 日,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
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
院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作出(2022)浙 02 破申 13 号民事裁定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西藏银亿的破产清算程序中无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也不具备重整或者和解的条件,现西藏银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审计报告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应当认定西藏银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管理人提出的宣告破产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持有公司 922,611,1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3%;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899,569,207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7.50%,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银亿持有公司 481,414,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2%;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479,635,868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63%,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 21,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熊基凯)合计持有公司 2,670,144,8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1%;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2,609,283,303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7.72%,占公司总股本的26.1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732,557,036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7.44%,占公司总股本的 7.33%。其中,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也正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
2、本次法院裁定宁波圣洲、西藏银亿破产清算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宁波圣洲、西藏银亿被法院宣告破产,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积极跟踪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