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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4

*ST银亿: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ST 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80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湛仲字第 234 号】,系公司子公司宁波银亿海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海尚公司”)等与自然人陈嘉新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陈嘉新

    2、被申请人一:宁波银亿海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熊续强

    被申请人三:欧阳黎明

    被申请人四:宁波海尚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尚大酒店公司”)
    (二)仲裁请求

  (1)申请人请求确认《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协议书》、《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合同》、《保证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

  (2)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
  (3)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海尚大酒店公司在3日内将该酒店的全部设施设备及用于酒店经营的全部物品交付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自行处理。

  (5)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熊续强、欧阳黎明、海尚大酒店公司对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的2亿元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由概述

  2018年8月,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申请人陈嘉新借款2亿元,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北路518号-1-318^19+2-4室整栋酒店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债务本息提供抵押担保。此外,被申请人海尚大酒店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及案外人银亿集团分别以与申请人签署《保证合同》、《协议书》等方式为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向申请人借款2亿元本息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后,在各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仍未向申请人还本付息。2019年11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海尚大酒店公司及案外人银亿集团签订《还款协议书》,将借款期限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均变更为至2022年6月9日。

  《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未向申
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至 2020 年 6 月 9 日,之后便再
未还本付息,为此仲裁申请人向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陈嘉新与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房抵借字第 20180810 号)和 2019 年 3 月 5 日签订
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合同》;与被申请人熊续强、欧阳黎明签订的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字第 20180810-1 号)和 2019 年 3 月 5 日签订
的《保证合同补充合同》;与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海尚大酒店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协议书》和 2019 年 3 月 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与
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海尚大酒店公司、案外人银亿
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 2 亿元及相应利息。

  如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北路 518 号-1-31819+2-4 室整栋酒店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裁决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申请人熊续强、欧阳黎明、海尚大酒店公司对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的债务在本裁决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申请人陈嘉新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银亿海尚公司、熊续强、欧阳黎明、海尚大酒店公司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未决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9 笔,涉及金额 38,410,785.16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22%),本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7 笔,涉及金额 33,475,793.7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06%)。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的债务及利息,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预计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湛仲字第 234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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