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监管政策和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
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议。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他情形的除外。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过渡性按揭贷款担保及为其全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包含在上述条款所述范围内。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过渡性按揭贷款担保及为其
全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