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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亿: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ST银亿: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ST银亿              证券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2-035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破产清算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24 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分别转来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2022)浙 02 破申 12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浙 02 破申 13 号《民事裁定书》,即宁波中院已分别受理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2022)浙 02 破申 12 号《民事裁定书》

    2022 年 4 月 24 日,宁波中院向宁波圣洲发来(2022)浙 02 破申 12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3月17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被申请人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目前已停止经营,向本院申请对宁波圣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宁波圣洲公司对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提交了《并购借款合同》、《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致借款人贷款催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宁波圣洲公司对申请人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主张的债权无异议且对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宁波圣洲公司破产清算。根据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和宁波圣洲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银亿系企业清算组的核查,宁波圣洲公司的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实际资产远低于负债,同时资金严重不足,且已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对被申请人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2022)浙 02 破申 13 号《民事裁定书》

    2022 年 4 月 24 日,宁波中院向西藏银亿发来(2022)浙 02 破申 13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4 月 24 日,申请人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藏银亿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经其出资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公司)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因银亿控股公司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公司)正在实质合并重整中,作为银亿集团公司管理人的银亿系企业清算组致函同意西藏银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西藏银亿公司提交的材料,西藏银亿公司的 100%控股
股东银亿控股公司及银亿集团公司管理人的核查,西藏银亿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负债,同时货币资金严重不足,且已处于亏损停业状态,资产已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银亿系企业清算组亦对于西藏银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条件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西藏银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持有公司 922,611,13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9.23%;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899,569,207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7.50%,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922,611,132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9.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银亿持有公司 481,414,79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82%;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479,635,868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63%,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481,414,795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4.8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熊基凯)合计持有公司 2,862,966,3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4%;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 2,802,104,803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97.87%,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3%;累计被冻结的股份数量为2,115,582,963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9%,占公司总股本的21.16%。其中,宁波圣洲和西藏银亿的一致行动人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目前也正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

    2、本次受理宁波圣洲、西藏银亿破产清算申请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目前宁波圣洲、西藏银亿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积极跟踪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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