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
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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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仁盈律非诉字第 006 号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众泰汽车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以下简称“本次申请”)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相关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就本次申请的相关事项向众泰汽车作了相关核查。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了众泰汽车作出的如下书面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书面证明或口头证言;
2、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3、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系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部门撤销。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且完整的证据链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任何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众泰汽车本次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部分其他风险警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众泰汽车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1、2020 年 6 月 23 日,众泰汽车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
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2020-032),鉴于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 13.2.1 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股票交易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
简称变更为“*ST 众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2、2021 年 4 月 20 日,众泰汽车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2021-054),鉴于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存在“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存在“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众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3、2021 年 4 月 29 日,众泰汽车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2020-068),鉴于公司经审计的 2020年年度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442,289.96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3.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 2020 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众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4、2021 年 6 月 10 日,众泰汽车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
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1-085),鉴于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9 日
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浙 07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该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4.1 条相
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
简称仍为“*ST 众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5、2021 年 12 月 29 日,众泰汽车于披露《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的公告》(2021-187),以及 2022 年 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
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仍处于退市风险警示状态的公告》
(2022-010),鉴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 07
破 1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2 年 1 月 14
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但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经审计 2021 年财务报告尚未报出,公司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不变,所以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
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三)项,第 9.8.1 条第(一)、(四)至第(七)项的规定,众泰汽车因“2020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经审计 2021 年财务报告尚未报出”的原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之情形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020 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的情况而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众泰汽车风险警示情形的解决情况
(一)众泰汽车 2021 年度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数据情况
2022 年 4 月 25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021 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
304123 号】,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825,170,423.45 元,扣除后(即扣
除 与 主 营 业 务 无 关 的 业 务 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营业收入
777,749,978.76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5,532,147.28 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9,073,037.7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权益合计为 3,442,356,669.19 元。
(二)众泰汽车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清单、账户查询资料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股份公司共有 30 个银行账户,其中 25 个银行账户处于非冻结状态,3 个银
行账户处于冻结状态,2 个账户处于待启用状态。目前公司对仍处于冻结状态的
账户正在逐步办理解除冻结手续过程中。根据审计函证结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股份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共计 1,232,403,004.74 元,其中处于非冻结状态
的账户余额共计 1,216,000,152.15 元,被冻结或待启用账户的余额共计
16,402,852.59 元,被冻结或待启用银行账户涉及金额占总银行账户余额比例为
1.33%。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元) 是否冻结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至 2021 年 12 月 账户性质 (截至目前)
31 日)
浙商银行股份 338702011012010 一般存款账
1 有限公司金华 0****** 1,215,355,094.58 户 未冻结
永康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 338702011012010 一般存款账
2 有限公司金华 0****** - 户 待启用
永康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 338702011012010 非预算单位
3 有限公司金华 0****** 664,534.20 专用存款账 未冻结
永康支行 户
浙商银行股份 338702011012010 非预算单位
4 有限公司金华 0****** 129,612.05 专用存款账 未冻结
永康支行 户
浙商银行股份 338702011012010 非预算单位
5 有限公司金华 0****** 19.28 专用存款账 待启用
永康支行 户
浙商银行股份 338702011012010 一般存款账
6 有限公司金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