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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ST众泰: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 众泰          公告编号:2021—125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1〕894 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众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ST 众泰存在将资金通过供应商转给控股股东铁
牛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额为
3.1 亿元,占*ST 众泰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6%。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6 月 23 日,*ST 众泰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作价 14.8 亿元收购捷孚传动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孚传动”)持有的项目资产事项,累计支付资金 13.8 亿元。捷孚传动系*ST 众泰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该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ST 众泰未披露关联关系,且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13.8 亿元收购款中,有 13 亿元系从第三方拆入资金并多次循环支付累计产生,*ST 众泰未真实披露资金支付情况。

    (三)重大诉讼未能及时披露

    *ST 众泰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
示,*ST 众泰及子公司 2020 年未披露的诉案件合计 469 件,涉及金额 15.3 亿元,占*ST
众泰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3.98%,*ST 众泰未及时披露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项。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众泰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
性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诉讼未能及时披露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 11.1.1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2.1.4 条的规定。

    *ST 众泰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建仁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
滥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违规占用巨额资金,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上市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
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出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未能勤勉尽责,严
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财务总监张志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就关联交易保持
高度关注,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披露交易资金支付的真实状况,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董事会秘书杨海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 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对公司涉诉情况保持关注高度,未能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
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建仁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志、董事会秘书杨海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众泰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应建仁、金浙勇、方茂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对违规事项的整改及致歉说明

    公司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积极整改,全面梳理并健全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调整公司董事会人员,进一步规范了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公司运行,建立践行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强化风险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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