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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众泰: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0

*ST众泰: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 众泰          公告编号:2021—085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1 年 6 月 9 日,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
车”)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0)浙07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书》,金华中院裁定受理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永康农商行”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 2020 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
项规定,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因金华中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被
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 众泰”,股票代码仍为“000980”,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了《公司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披露了浙江永康农商行向金华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2020)浙 07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63336405G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柒亿零叁佰捌拾万贰仟贰佰伍拾玖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21 日

    营业期限:2010 年 10 月 21 日至 99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赖立明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 325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电子银行业务;办理保函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业务,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事由: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浙江永康农商行向金华中院提交
的《申请书》。浙江永康农商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向金华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 年 6 月 9 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 年 10 月 10 日 ,申请人浙江永康农商行以众泰汽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并且,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被申请人重整。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同时,被申请人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 2020 年末净资产为-44.23 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
项规定,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 众泰”,股票代码仍为“000980”,股票交易的
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2、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0.5 条、第 14.4.10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三、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
号:2021-058)等内容,公司 2020 年度亏损 108.01 亿元,2020 年末净资产为
-44.23 亿 元 。 详 见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等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3.1 第(二)项规定,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2、因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存在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存在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的相关
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被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 条第(四)、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星期四)开市起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金华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
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 等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0)浙 07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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