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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7

桂林旅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78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2-038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67 号文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桂林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非公开发行
108,030,000 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43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478,572,9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2,877,358.49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65,695,541.51 元,募集
资金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全部到账。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手续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2 年 6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60,100,000 股增至

468,13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360,100,000 元变更为 468,130,000 元。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鉴于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下:

    1.第六条原文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100,000 元。”


    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8,130,000 元。”

    2.第十九条原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0,1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8,13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3.第二十条原文为: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修改为: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第二十三条原文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5.第二十九条原文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为: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第三十九条原文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

    7.第四十条原文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8.第四十二条原文为: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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