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公告编号:2019-005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3月15日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方式发给各位董事。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30在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15人(其中:委托出席的董事人数1人)。邹建军独立董事委托马慧娟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李飞影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见巨潮资讯网,《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5-00038号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0,402,163.02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6,426,341.17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54,262,499.99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97,489,395.19元。
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提议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6,01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28,808,000.0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68,681,395.19元结转下一年度。
2018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费75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费25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5-00039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7、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017万元。
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李飞影先生(公司实际第一大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谢襄郁先生(公司实际第一大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阳伟中先生(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桂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8、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见附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要求,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会议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9年4月26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1)会议时间: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14:50
(2)会议地点:桂林市自由路5号(七星景区花桥大门旁)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三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8日
(4)会议议题:
①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②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③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④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⑤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⑥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
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⑧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提案;
⑨《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见巨潮资讯网。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
附件一: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第二十三条原文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第二十四条原文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第二十五条原文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第八十一条原文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