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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15

浪潮信息: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上披露信息,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及时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之孰早日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信用类债券前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对已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债券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
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债券监管机构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
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券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等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
债券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同意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执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债券监管机构同意,可不予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与投资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并负责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合并范围内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发生以下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证券与投资部告知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企业相关的未公开的信息:

    (一)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企业的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见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合并范围内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知悉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或通知时。

    证券与投资部应提醒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人在接到重大信息或未公开信息通知当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认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合并范围内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立即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证券与投资部告知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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