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975 深市 银泰黄金


首页 公告 银泰黄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银泰黄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2

银泰黄金: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银 泰黄金股份有限公 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5103 公司会议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海飞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0 人,
1,218,517,9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883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982,820,9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3950%。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235,697,01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8.4883%。

    (四)公司部分董事(董事张达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9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9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9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9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8,764,2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95%;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1,589,8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194%;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08%;弃权 9,701,4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0,79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9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8,46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弃权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293,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1%;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95%;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7,625,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441%;反对 15,052,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53%;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0,450,9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304%;反对 15,052,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88%;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80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70,835,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869%;反对 21,841,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25%;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3,661,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0291%;反对 21,841,7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00%;弃权 25,840,2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840,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80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冲、苗梦舒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