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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黄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公告日期:2022-04-09

银泰黄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二○二二年四月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本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的规定,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过程中不得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其所买卖本公司的股份情况,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A股、B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额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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