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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资源: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15:00至2018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5103公司会议



    (五)会议主持人:杨海飞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

份501,288,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84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99,513,5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591%。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11人,代表股份1,774,57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1253%。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审议通过了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亚平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01,28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723,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一帆、于玥

    (三)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