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
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泰资源”)拟向沈国军、王水、程少良、上海趵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惠为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澜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巢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温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润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9 名上海盛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蔚”)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上海盛蔚99.7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签章页)
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