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 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四节 独立董事 ...... 3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6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6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36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及议事范围 ...... 36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及议事范围 ...... 3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 通知 ...... 43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 ...... 47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四章 附 则 ......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佛府办复[1987]106 号文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以粤办函[1988]165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1992 年经广东省企业股
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以粤联审办[1992]36 号文批准进行了企业股份制规
范化改造,1994 年经广东省体改委以粤体改[1994]14 号文批准确认为
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1 年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000000004724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
[2000]3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500 万股,于
200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FSPG HI-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85 号,邮政编码 52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742.3171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96742.317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依照国家的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政策、法规、条例,接
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在国家宏观经济方针的指导下,致力于各项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
合,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加速推进以塑料新型材
料工业为主体,科、技、贸结合,多样化的规模经济,提高规模效益,
为国家和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各类高分子聚合
物、塑料化工新材料、塑料制品、包装及印刷复合制品、热缩材料、
工程塑料制品、建筑及装饰材料、电线电缆产品、聚酯切片和化纤制
品(上述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由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销售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劳保口罩、日常防
护性口罩等系列口罩;塑料机械设备制造、加工及工程设计安装;辐
照技术服务;仓储、货物的运输、流转与配送;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对外投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提
供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租赁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佛山市塑料皮革工业合
作联社,其中佛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认购的股份经佛山市人
民政府授权由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持有;佛山市塑料皮革工业合
作联社认购的股份已于2002年11月22日转让给佛山富硕宏信投资有
限公司;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已于 2009 年 8 月转让给
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2011 年 1 月更名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967,423,17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67,423,171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