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中基健康 公告编号:2023-109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事项已履行完毕。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由: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申请人: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追加执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该案起因是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中基蕃茄在 2015 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 2015 年被一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而中基蕃茄在 2014 年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债权,奎屯农工商总场以此为由,将中基健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该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于 2019年 10 月 20日作出了(2019)兵 07执异 1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将中基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不服诉讼判决结果,分别向七师中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上述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锦晟胡杨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兵 0701 执 13 号执行裁定。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 0701 执 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红色番茄 100%的股
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 12,397.092636 万元。2、冻结期限 3年(自 2021 年 9 月 7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6日止)。
中基健康和锦晟胡杨于 2022 年 4 月 12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奎屯垦区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下达(2021)兵 0701 执 13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中基健康名下银
行账户的冻结;解除中基健康持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照公司与锦晟胡杨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关于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函》的约定,公司聘请专业机构评估,就相关房产出具评估结果,分别于 2023 年 3月 29日和
2023 年 4月 1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就执行和解事宜拟签订<协议书>的议案》。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天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洪,公司董事长。
第 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亚利,公司董事长。
现经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三方友好协商,就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履行标的。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123,779,746.61元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基健康拖欠的二审诉讼费657,444.26元、本案执行费191,179.75元,由中基健康直接向人民法院缴付。
(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收中基健康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一巷8号1-5-501证载面积5653.49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折价62,047,052.75元(评估价10,975元/平方米)抵偿执行案款,由中基健康过户至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1.资产抵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过户双方各自承担。
2.中基健康、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于2023年4月19日前确认房屋交接清单,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于2023年4月19日前办理完毕。
(三)房屋折抵后的剩余案款61,732,693.86元,由中基健康以货币方式支付,其中1,980万元已由中基健康支付至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剩余的41,932,693.86元由中基健康于2023年4月19日前支付至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四)如中基健康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由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五)本协议盖章生效后,在中基健康未履行完毕上述清偿义务之前,申请执行人不得再向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基健康名下财产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奎屯垦区法院完成支付诉讼费及案款,并已与天山番茄完成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事项已履行完毕。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采取措施就赔偿方案及其可执行性予以实施,公司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的股权不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判决结果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度,依据兵团分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对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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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