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ST 中基 公告编号:2022-027号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经自查发现,原披露内容尚需补充更正,现予以更正如下:
更正前:
《2021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元) 173,488,896.02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99.44%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0.00%
更正后:
《2021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
(8)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情况
公司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元) 173,488,896.02
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99.44%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 4.54%
更正前:
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奎屯农工商总场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2019 年 6 月,中基健康接到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传票,该案起因是奎屯农工
商总场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5 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 2015
行人。在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后,为解决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账户内留存有 2400 多万元用于解决该债权问题(当年实际清偿比例为
10.14%)。该案经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作出了(2019)兵 07 执
异 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中基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已经向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作出了(2019)兵 07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
团分院提起上诉。
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作出(2021)兵 0701 执 13 号之一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入 123,970,926.36 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 85 号。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 07 执 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兵
07 执异 1 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奎屯垦区法院执行。2021 年 10 月,公司收到奎屯垦区法院作出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 0701 执 13 号。
就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 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 12397.092636
万元。
2、冻结期限 3 年(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6 日止)。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2020)兵民
终 8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 年 10 月,
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5690 号,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账户属性 开户行 账号 冻结金额(元)
一般户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西虹东路支行 991*****0703 9,377.65
一般户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北路支行 801*****1687 3,362.29
所属股权情况表
公司名称 股权冻结比例 冻结期限
中基中医药科技(新疆)有限公司 100% 2021 年 2 月 4 日至2024 年 2 月 3 日
中基应急医疗(新疆)有限公司 100% 2021 年 2 月 4 日至2024 年 2 月 3 日
新疆昆仑石番茄产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 2021 年 2 月 4 日至2024 年 2 月 3 日
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 100% 2021 年 9 月 7 日至2024 年 9 月 6 日
就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 2020 年度,依据兵团分院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作出的(2020)兵民终
85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做出的(2021)兵 0701 执 13 号之一执行
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 2021 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影响。
截至目前,受疫情影响,最高院尚未就该案给予受理结果,该案涉及的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情况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就该执行案件事项,申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或执行情况,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和仲裁结果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更正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奎屯农工商总场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2019 年 6 月,中基健康接到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传票,该案起因是奎屯农工
商总场与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5 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 2015年被一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而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4 年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债权,奎屯农工商总场以此为由,将中基健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结束后,为解决奎屯农工商总场未能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账户内留存有 2400 多万元用于解决该债权问题(当年实际清偿比例为 10.14%)。该案经兵团
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作出了(2019)兵 07 执异 1 号执行裁定书,裁
定将中基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已经向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作出了(2019)兵 07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
团分院提起上诉。
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作出(2021)兵 0701 执 13 号之一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收入 123,970,926.36 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 85 号。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 07 执 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兵
07 执异 1 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奎屯垦区法院执行。2021 年 10 月,公司收到奎屯垦区法院作出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兵 0701 执 13 号。
就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作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中基红色番茄 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 12397.092636 万元。2、冻
结期限 3 年(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6 日止)。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2020)兵民
终 85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2021 年 10 月,
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5690 号,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综上情况,经公司自查,已被执行冻结账户及股权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