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依据实际需要,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修订:
1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技术总监、财务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新增
2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建
设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
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建立 修订:
和完善公司制度、优化经营管理、为客户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产业经
提供节能材料、高效结构材料、生物医学 营为生命线,以技术创新为发展驱动力,持
3 材料等新材料及技术,确保全体股东获得 续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经营管理,成为先进
合理的经济收益。 材料与技术的价值创造者,为客户创造价值
的同时,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
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修订: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修订: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修订: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6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决议。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修订: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让。
7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方 修订: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它
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东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8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大会网络或其它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午 3:00。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修订: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9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无故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10 修订: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 修订: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1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总裁、副总裁、技术总监、财务总监、 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修订: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行政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12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