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1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范性文件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日;
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期间。
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