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三期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授予日激励人员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以2019年11月26日为授予日,向249名激励对象授予6,509万份股票期权。
监事:焦万江 林美玲 梁日松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