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7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松滋市人民政府签署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协议项下具体项目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松滋市域
内新能源项目发展,2024 年 7 月 20 日,松滋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滋市政府、
甲方)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本着“创新高效、恒久稳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了《国能长源松滋市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具体合作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 基本情况:松滋市人民政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3. 履约能力分析:松滋市政府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松滋市人民政府
乙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 双方在松滋市域内合作开发建设的新能源项目总装机规模不少于150万千瓦(其中风电不少于 65 万千瓦),项目总投资约 70 亿元。
2. 甲方保证不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已纳入乙方开发建设整体规划的150 万千瓦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权授予乙方以外的任何一方,但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甲方依法解除本协议的除外。
3. 合作项目的经营期为 25 年,自项目并网之日起开始计算,期满后在同等条
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二)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配备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支持配合项目立塔测风、纳规申报、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等工作,及时出具必要的支持性文件,配合办理有关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
2. 甲方负责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列入规划并给予预留保护,及时协助乙方落实项目建设所需征租的土地,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土地、林地、环保、水保、文物保护、压覆矿、涉军、涉网、交通、稳定等问题和纠纷,维护开发建设秩序。
3. 甲方承诺乙方投资的新能源项目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不增加项目开发建设非技术成本,为乙方的投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4. 乙方如不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新能源项目与松滋抽蓄项目同步全容量投产,甲方有权对剩余新能源资源予以重新分配。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或其指定单位应根据国家或湖北省新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协议约定的新能源项目分年建设计划,切实谋划改善电网接入条件,积极争取新能源建设指标,力争 2025 年起每年不少于 20 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
2. 乙方或其指定单位负责本协议约定新能源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承担所有费用,保障项目所需资金在协议期限内按进度足额到位。
3. 乙方及其指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4. 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支持项目所在地乡村振兴,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从生态治理、现代农业、农村能源革命等方面打造生态环境优美、山水资源优良、生产生活设施完善、产业融合发展的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示范区。
(四)违约责任及协议变更解除
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上述条款所列权利与义务,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守约方可依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为乙方在松滋市域内开发新能源项目的支持性文件,甲方支持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及报批项目。
2.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双方可协商续期。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在松滋市域内加快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进一步增加公司新能源装机比重,优化电源结构。
2. 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协议项下具体项目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 最近三年未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 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国能长源松滋市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