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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理办法》(第二版)

公告日期:2022-08-19

长源电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理办法》(第二版) PDF查看PDF原文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版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
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三
种例外情形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
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十二个月内;

    (三)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
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
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中“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公告时,应当向深交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财务资助合同或协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九条  财务部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归口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供财务资助所涉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根据风险调查情况制定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负责编制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汇报材料或议案,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决策会议审议;

    (三) 负责在公司相关决策会议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负责做好提供财务资助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尽快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证券法律部负责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审议程序的履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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