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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6 深市 长源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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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委托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2-03-29

                         委托管理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

于 2012 年   月 日在       签署。


委托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芃


受托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新


    为了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提高管理绩效,逐步降低关联方之间
的同业竞争,有利于乙方争取区域市场政策支持,维护上市公司资本

市场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所属发电企
业委托给乙方管理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管理的标的
    本合同委托管理标的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
湖北公司”)和由国电湖北公司管理的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国电
荆门江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汉川发电有限公司、湖北省松木坪电厂、
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湖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二、委托管理的内容

    本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受托管理标的的项目前期计划
管理、年度综合计划管理、电力营销管理、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财务
管理、工程管理、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行政事务管理、法律事务、

监察工作、政工工作及其他事务管理等。
    三、委托管理的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一年,上述委托期限届

满后,如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
    四、委托管理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4.1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委托管理费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4.1.1 管理成本,即乙方组织、运营及其它乙方在管理委托管理
标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1.2 风险收益,指根据业绩考核确定的最高不超过管理成本
10%的奖金或罚金,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4.2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季度由国电湖北公司负责向乙
方指定帐户支付管理成本,支付时间确定为每季度开始后的七日内,
甲方每次支付上述 4.1.1 项约定的管理成本的 25%,分四次支付完毕。
    4.3 本合同 4.1.2 项规定的风险收益,甲方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
后 6 个月内对委托管理标的进行考核,并于考核期限届满后 10 个工
作日内按照考核结果与乙方进行风险收益兑现结算。
    五、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
    5.1.2 甲方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委托管理的企业,对其运营
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提出建议;

    5.1.3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委托费用;
    5.1.4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委托管理标的
的管理行为。

    5.1.5 当乙方未能审慎尽责地履行委托职责,或违反委托管理标
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制止。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委托管理的内容对委托管理
标的实施管理,但不应超过甲方本身依法或根据委托管理标的章程以
及有关协议享有的对委托权益及资产的管理权利;
    5.2.2 乙方有权按时获得本合同确定的委托管理费用;
    5.2.3 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完成甲方针对委托管理标的下达的
各项年度计划目标;
    5.2.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委托期内的委托管理工作的检
查和监督。
    5.2.5 乙方在受托范围内依法管理企业,遇受托不明事项应及时
与甲方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5.2.6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管理事项,并做到审
慎尽责;对其在完成委托管理事项过程中获悉的委托管理标的企业生
产经营相关信息、材料等应予保密。
    六、业绩考核
    6.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根据委托管理标的的运行状
态,按照以下主要业绩考核指标对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值按照甲方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1. 利润总额完成情况;

    2. 经济增加值完成情况;
    3. 总资产利润率完成情况;
    4. 资产负债率完成情况;

    5. 流动资产周转率完成情况;
    6. 入炉综合标煤单价完成情况;
    7. 供电煤耗完成情况;

    8. 综合厂用电率完成情况;
    9. 安全生产及环保情况;
    10.主营业务收入完成情况;
    11. 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6.2 风险收益根据考核指标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6.2.1 考核结果经评定为 B 级及以上时,乙方获得 4.1.2 约定的
全部奖金;
    6.2.2 考核结果经评定为 C 级时,乙方不获得 4.1.2 约定的奖金,
也无须支付罚金。
    6.2.3 考核结果经评定为 C 级以下级别时,乙方不获得 4.1.2 约
定的奖金,并需要向甲方支付 4.1.2 约定的罚金。同时甲方将通过乙
方董事会对乙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相应绩效考核。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条款的,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
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九、合同生效
    本条规定的事项同时具备时,本合同方能生效。
    9.1 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9.2 经甲方以合法合规的程序批准;

    9.3 经乙方董事会批准。
    十、其他
    10.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各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
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
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0.3 权利放弃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不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任何权
利,但合同一方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其权利者除外。

    10.4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各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合同,并取代各方于合同签字
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
解及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
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

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10.5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

可由合同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0.6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合
同》签字页)




甲方(盖章):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