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协 议 编 号 : 032012020651011
甲 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国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玉新
邮 政编 码:430066
联 系 人:鲍彩云
电 话:027-88717108
传 真:027-88717104
乙 方: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邵国勇
邮 政编 码:100034
联 系 人:刘士鑫
电 话:010-58682594
传 真:010-5855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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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甲方电、煤及相关产业发展、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
使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
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一)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
供金融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 月 1 日,乙方给予甲方人
民币贰拾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
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甲
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办理甲方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
4、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为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7、为甲方提供投资投行服务;
8、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
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9、其他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
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
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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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执行;
2、甲方使用本协议授信额度下的贷款采取信用或电费收费权质
押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利率上、
下浮 10%的区间内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可依据当时市
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
该额度,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担保方式及贷款利率视评审情况确定。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
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甲方存放于乙方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甲方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与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余额之和。
(四)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
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服务的拓展
1、乙方视甲方为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视乙
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主要金融机
构,并在项目核准后保持与甲方的贷款合作。双方商定定期进行高层
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
2、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共同督促本协
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依照工作需要,派出有金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
心的业务人员从事金融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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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乙方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3、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
4、有权不定期检查其在乙方的存款,以了解相关存款的安全性
和流动性。
(二)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
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二)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以下义务:
1、对乙方在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
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乙方通过《存款管理办法》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
对甲方的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和存款账户进行规范,
通过提供网银服务,规范资金调拨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调拨合
规、安全。
4、乙方注意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通过成立了信息系统安全管
理小组,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来加强网银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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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监督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为
甲方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务。
5、配合甲方检查其在乙方相关存款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 (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国家政策调整、
法律修改或政府行政性干涉行为等协议订立时协议各方无法预见,对
其发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的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
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
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
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六条 修改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向有管辖权
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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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甲方有权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除本协议特别明示外,本协议与甲方有关的内容同样适用于
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2、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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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甲方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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