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10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年10月13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2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5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12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6.20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 股普通股股票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8月 25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年 3月 14日至 2023年 3月 23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系统
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 4月 7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3年 8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 8月 28日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6.20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5人
(五)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2万股
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 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黄志学 总经理 7.012 58.43% 0.016%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4人) 4.988 41.57% 0.011%
合计 ( 不超过5人) 12 100.00% 0.027%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4%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 售期 业绩 考 核条件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水平;
(2)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2%,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度ΔEVA大于零。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水平;
(2)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度ΔEVA大于零。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16%,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水平;
(2)202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2%,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3)2025年度ΔEVA大于零。
注:1、上述条件所涉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除公司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告《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
票预案》涉 及事项外,若公司实施公开 发行或非公开发 行等影响净资产的 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 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 不计入本计划有 效期内净资产和净 利润增加额的计
算。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同行业及对标企业的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制造业”门类下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为该行业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同时公司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市值规模及具有可比性的17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 600768.SH 宁波富邦
2 002295.SZ 精艺股份
3 300489.SZ 光智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