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9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8月28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2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6.20元/股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年 8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月 28 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授予 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2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67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3 年 3 月 14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 OA系统
等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4 月 7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全权办理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4 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3 年 8 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160 人,包
括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四)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 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 44,083.26
万股的 1.18%;其中首次授予 5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7.6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5%;预留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2.3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0.03%。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王战宏 总经理 9.93 1.91% 0.02%
秦宏武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94 1.53% 0.02%
郑培生 副总经理 7.94 1.53% 0.02%
周小军 副总经理 7.94 1.53% 0.02%
万庆峰 纪委书记 7.94 1.53% 0.02%
闫青虎 安全总监 5.07 0.98% 0.01%
李瑞筠 财务负责人 5.07 0.98%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53人) 456.17 87.73% 1.03%
首次授予合计(160人) 508 97.69% 1.15%
预留(不超过8人) 12 2.31% 0.03%
合计(不超过168人) 520 100.00% 1.18%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主要考
虑新增或未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外调入或新引进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高
层次人才。
4、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8 人,东方钽业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不超
过 168 人。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3%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4%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
水平;
(2)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2%,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度ΔEVA大于零。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水平;
(2)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同口径平
均水平或对标企业同口径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度ΔEVA大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