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5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2月30日召开公 司 八 届 二 十四 次 董事 会 、 八 届 十五 次 监事 会 , 审 议 通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等进行了为期10日的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时间:2023 年 3月 14 日至 2023年 3月 23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 OA系统等;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在职员工。
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