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25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01,94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81%。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8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0.0059%。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5194%;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48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5194%;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48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5194%;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48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5194%;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48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3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1%;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7.5194%;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2.48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宣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