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陈林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33人,代表股份
204,081,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2947%。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人,代表股份
2,165,1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1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165,188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4912%。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00,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62%;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00,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62%;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00,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62%;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00,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62%;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00,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62%;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8.5385%;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00,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62%;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400,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662%;反对 37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7.2364%;弃权3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5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0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8.5385%;反对 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9072%;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5385%;反对6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0.9072%;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00 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选举汪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201,985,114股
10.02.候选人:选举李修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201,985,11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选举汪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68,314股
10.02.候选人:选举李修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股份数:68,314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宣读。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玉婷、杨雨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