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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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公司章程》(经经公司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 拟修订情况
号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前向
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当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因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当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 2 公司派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除外),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 (因公司派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除外),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
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总数的 25%,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的 25%,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
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 股票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决定有关
有关董事的报酬、津贴事项; 董事的报酬、津贴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4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议;
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四)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十五)审议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的关联交易);
成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且交易金额在 3000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根据本章程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决定的其他事项。 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5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30%;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未按规定程序或者超权限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予
以问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
6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