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6 月 28 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股本总数 7,794,611,6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
金红利 0.30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233,838,348.15 元,占 2023
年度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74%。本次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享有分配权利的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将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享有分配权利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调整每股现金分红。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
公司本次实施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
数 7,794,611,6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情况
因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6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24 年 7 月 1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18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2 08*****622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 08*****002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 08*****193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7 月 9 日至股权登记
日 2024 年 7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约定,结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3.17 元/股调整为 3.14 元/股,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68 号首钢园首钢股份大楼(脱硫车间)五层
(二)咨询电话:010-88293727
(三)传真号码:010-88292055
八、备查文件
(一)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