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6,515,798,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59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89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301,620,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9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66,721,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5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66,721,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560%。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明、李鲲宇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邱银富为公司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5,691,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 %;反对 105,9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14,4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94%;反对 105,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8%;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邱银富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邱银富董事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案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4,928,966 股,占出席会议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621,54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0%;反对 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明、李鲲宇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