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关
注到《证券市场周刊》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首钢股份:关联收
购标的陷经营“罗生门”》,主要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报道。为了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基于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现就该报道中有关事项予以澄清说明。
二、澄清说明
公司针对上述报道中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核实后,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差异事项
该报道认为,2020 年 6 月公司发布《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并签署资产置换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
“《置换协议公告》”),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北京首钢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两次披露中,2019 年及 2020 年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存在差异。经公司仔细复核,说明如下:
2020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发布《置换协议公告》,其中披露的钢
贸公司财务数据引用自同日披露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 1-4 月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
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系审计机构根据资产置换前钢贸公司的相
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
2020 年 7 月,公司取得钢贸公司 51%股权后,根据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的编制原则重新编制了首钢股份的 2019 年合并报表,并按照
上市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钢贸公司 2019 年的相关财务
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相关影响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专项审计报告 2020 年年报 差异 主要调整事项
2019 年度 64,725.62 64,512.44 -213.18 原成本中包含加工损耗金额 213.18 万
营业收入 元,净额法下收入成本同步抵消
(1)部分子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差异
追溯调整合计减利约 131.23万元;
(2)部分子公司房租暂估和跨期追溯
调整合计减利约 116.76万元;
2019 年度 938.80 512.45 -426.35 (3)部分子公司年终奖暂估差异追溯
净利润 调整减利约 107.08万元;
(4)部分子公司跨期费用等追溯调整
减利约 62.61万元;
(5)部分子公司坏账准备追溯调整减
利约 8.67万元。
针对上述调整,公司已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告的《北京首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0 年年报”)“第十二
节 财务报告”之“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1、在子公司中的
权益”之“(3)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中予以更新披露,
2020年年报中披露的钢贸公司 2019 年主要财务数据与本次重组报告
书等文件中披露的钢贸公司相关数据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项目 2020 年年报 重组报告书 差异 主要调整事项
资产合计 741,654.83 741,654.83 0.00 -
负债合计 639,928.78 639,928.78 0.00 -
加工中心废材销售收入原纳
入钢材销售服务核算,以净
额法列示;本次审计中,认
为该业务不属于钢贸公司主
营业务,且钢贸公司承担主
2019年12月31 营业收入 64,512.44 67,388.36 2,875.92 要责任,因此重分类至其他
日/2019 年度 业务收入,并以总额法列示,
从而导致收入成本同步调增
2,875.92 万元。上述调整仅
为列示方式调整,对营业利
润、净利润等指标均未产生
影响
净利润 512.45 512.45 0.00 -
经营活动 9,637.31 9,637.31 0.00 -
现金流
由上表可见,公司已在 2020 年年报中对钢贸公司 2019 年财务数
据进行更新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本次交易中所涉及钢贸公司的销售金额事项
公司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钢贸公司销售于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欧冶云商”)的销售金额高于《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欧冶云商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采购的金
额。经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总额法与净额法差异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
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
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
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采购总额计入成本;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对价净额)确认收入,采购总额为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的抵减项,不在成本中列报。
2、披露数据口径差异分析
钢贸公司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主营
业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销售钢材服务(净额) 73,010.59 56,369.33
钢材加工服务 8,456.85 7,080.26
销售废钢服务(净额) 2,780.91 358.58
小计 84,248.35 63,808.17
其中,钢贸公司对钢材产品销售业务及废钢销售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若将钢材产品销售业务及废钢销售业务收入还原为总额法交易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销售钢材服务(总额) 4,819,670.53 3,666,253.60
钢材加工服务 8,456.85 7,080.26
销售废钢服务(总额) 20,854.72 4,254.08
小计 4,848,982.11 3,677,587.94
钢贸公司虽然使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并列示于利润表中,但是为了全面反映业务规模,在披露对包